閔希珍因職場霸凌被處以罰金!勞動部認定存在違規行為

在ADOR前員工主張的「性騷擾」案件上有了進展。針對當時ADOR代表閔希珍,首爾僱傭勞動部對其處以「過怠金」。

根據韓國媒體報導,首爾地方僱傭勞動部於24日公開了ADOR前員工(B氏)針對前代表閔希珍提出的申訴案件調查結果。調查確認了閔前代表部分違規行為,並對其處以過怠金。

僱傭勞動部認可了B氏的主張,表示「閔前代表對B氏持續所作的發言等,已超出工作上合理的範圍,可能對申訴人造成身心痛苦,並惡化工作環境,構成職場霸凌」,因此對加害者(閔希珍前代表)處以過怠金,並以行政處分結案。

此外,僱傭勞動部還認為「閔希珍將從最高責任者那裡獲得的調查結果,以內部電子郵件形式轉告副代表A氏,並建議提出異議的行為,構成違反客觀調查義務」。

一名前員工女性向首爾勞動部反映,稱「ADOR前代表閔希珍為掩蓋公司內發生的職場霸凌及性騷擾事件,不當介入調查」。首爾勞動部已召見該前員工並展開聽證調查。

在B氏的通報中,有部分內容未被認可。勞動部以「關於性騷擾發生措施的法令」為基準,考量到以下幾點:
▲ 在申告當日即刻展開調查
▲ 陳情人所提出的主張與證據並未在無合理理由下被排除
▲ 未確認陳情人在性騷擾申告過程中曾感受到性羞恥
因此最終判定不構成違法行為。

針對ADOR副代表A氏涉及的性騷擾及職場霸凌疑雲,勞動部表示:「並未確認存在違法行為,並已對事業場進行防止職場霸凌及性騷擾、以及防止再次發生等方面的糾正指導。」

關於此次決定,專家(勞務士)表示:「對於副代表A氏,因為證明職場內霸凌行為的證據不足,所以最終以無違規告終。基本上,是否存在『職場內霸凌行為』這一點,應由提出主張的勞工負擔舉證責任。」

他接著指出:「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,若發生勞工對勞工的職場內霸凌事件,原則上應由事業主自主展開調查;只要調查本身沒有偏頗或不充分的情況,就會傾向認同事業主的調查結果。勞動廳認為法務法人所做的調查結果合理,因此選擇尊重該結果。」

B氏則評論道:「我對閔熙珍前代表提起了多件民事及刑事案件,而這次是最先有結果的案件。今天在登記時收到有關案件的決定。此次勞動部的判定對我來說意義重大,這也將對與此事件相關的其他民事和刑事案件產生影響。能夠得到這樣的好結果,我感到非常慶幸,未來我也會繼續熱心應對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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